关于印发《2017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09-20 10:11 浏览人数:2227次 来源:太仓市教育局

2017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今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9%以上,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各镇(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幼教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幼教资源能满足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二)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主管的职责,各幼教中心要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三)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及《关于调整太仓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太价费字〔2016〕44号)精神,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园收费根据《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6〕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幼教中心所辖幼儿园按划定的施教区实行相对就近入园制度,并在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

    托儿所(班)的招生年龄是: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4年9月1日~2015年2月28日出生)。有条件办班的幼儿园,由幼教中心提前向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四、报名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宅基地证等)原件,在规定时间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幼儿园办理验证报名手续,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园通知书。

    各幼儿园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二)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原籍地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件、居住证、父母一方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于7月3日~4日到幼儿园咨询,幼儿园根据空余学位情况安排办理入园报名手续。公办幼儿园无法解决的由经教育局批办的民办幼儿园解决。

    五、招生要求

    (一)各镇(区)要确保3~5周岁常住户籍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各幼教中心要提前做好幼儿入园的摸底工作,安排好园舍,确保新学年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幼教中心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幼教中心主任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幼教中心所辖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幼教中心所辖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幼儿园须在6月24日前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本园施教区范围、报名手续、咨询电话等。按规定时间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

    (四)各幼教中心下辖幼儿园根据教育局下达的事业计划和班级学额进行招生,幼教中心要做好各园招生统筹协调工作。如确因区域内招生困难可适当调整计划,凡需要改变事业计划的学校,应报请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幼儿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六)为保证幼儿园新生入园的有序进行,托班新生、幼儿园小班新生报名时可根据情况预收下学期保育教育费,其余费用一律在新学期开学时收取。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要按照相关政策减免保教费。

    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在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政府的领导下,把握政策,规范操作,耐心细致,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7年太仓市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一、施教区的划分

    实验幼教中心

    1.实验幼儿园:人民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向北延伸段以西,郑和路以北。

    2.娄东幼儿园: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仓路以西,县府街以北。 

    3.华盛幼儿园: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艺术幼教中心

    4.县府街幼儿园:人民路以东,县府街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5.艺术幼儿园

    (1)东仓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东城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半泾河以西,新浏河以北。

    6.南园幼儿园:

    (1)南门街(包括延伸段)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城厢幼教中心

    7.梅园幼儿园:204国道以东,上海西路以南,南门街(包括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

    8.弇山幼儿园:204国道以东,原一级公路向西延伸接苏州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9.伟阳幼儿园: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0.新毛幼儿:原新毛幼儿园施教区。

    新区幼教中心

    11.娄江幼儿园:

    (1)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上海路以南,高速路以西,四通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12.香花幼儿园(含恒通佳苑幼儿园):原香花幼儿园施教区 。

    13.陆渡幼儿园:原陆渡幼儿园施教区。

    科教新城幼教中心

    14.科教新城南郊幼儿园: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15.科教新城利民幼儿园: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二、所属施教区认定细则

    适龄幼儿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幼儿园入园的前提条件,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园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幼儿的常住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施教区入园。

    2.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籍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 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 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入学的依据。

    5.幼儿父母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即三代同堂),幼儿入园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幼儿园核实情况,妥善解决。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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