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2011-06-29 10:22 浏览人数:1943次 来源:

常熟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以及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进行白蚁检查与灭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具体负责白蚁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履行白蚁预防工作中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市区域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工作;
3、负责本市区域内的白蚁预防工作;
4、对本市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白蚁防治定期检查工作;
5、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技术;
6、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第七条   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防治费。
装饰装修房屋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预防手续。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给予优惠收取白蚁防治费。
私人住宅白蚁防治,由房主自愿委托。
上述各类工程开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预防工作结束后,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合格证》。经预防处理后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和回访制度,预防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在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灭治。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但未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以及超过灭治有效保证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发现白蚁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灭治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   园林古建筑、古树名木、通信设施、水利设施以及货物运输、仓储单位等,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情,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灭治。
第十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全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计划地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情应当及时组织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查、灭治工作。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灭治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所收费用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白蚁预防合格证》或白蚁预防合同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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