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11-06-29 10:20 浏览人数:2157次 来源:
常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城区为三环路以内。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市民政局当年核准的“常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常熟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当年核准的“常熟市城镇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区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物价、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虞山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供应给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常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不含挂靠户)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口 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无法核实其收入来源的,其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最低收入家庭。1人户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标准发放;2人户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6元标准发放;3人及3人以上户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
(二)低收入家庭。1人户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标准发放;2人户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发放;3人及3人以上户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9元标准发放。
补贴金额按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方案,每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列入家庭成员计算。
第九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私有房屋(含已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承租或实际占用的公有房屋;
(二)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在申购前5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
(三)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子女在城区拥有住房或者在城区以外(含镇、村)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二)因离婚失去住房不满5年的;
(三)承租的公房拆迁时已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的;
(四)私房拆迁时已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的;
(五)已参加房改且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已进行货币补差的;
(六)夫妻双方均已享受过购房货币补贴的;
(七)户籍系以购买成套商品房方式迁入市区的;
(八)户籍以非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名义迁入市区的;
(九)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十)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必要时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虞山镇管理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熟市廉租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虞山镇各管理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管理区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虞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移交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后,组织对申请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人口、户籍情况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经济收入情况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虞山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住房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拆迁办等部门和虞山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审核期限为30 个工作日。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本市的新闻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五)公示有异议的,由原审核单位进行复审、核实,对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书面形式告知。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初步保障方案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核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自行租赁住房。
对核准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核准家庭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配租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协议。
对核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常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以上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周转使用,专账核算,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
(三)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户型控制在2人户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3人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由市房产管理局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每两年会同虞山镇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公安、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或标准,直至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或标准,对情况特别的,可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则应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终止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经查实应取消其所得保障,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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